雷曼光电计划将LED显示屏产品应用领域向足球场等体育赛场领域延伸。日前,雷曼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签订的合作议案,协议签订后,雷曼光电作为中超公司LED设备制造类别的唯一合作伙伴。
根据协议,雷曼光电将为中超联赛提供2011-2016赛季内14个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主场比赛场所使用的LED全彩显示屏替代传统广告板,协议有效期为6年,自2011年6月16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显示屏总长为3360米,该LED全彩显示屏交付中超公司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合作三年期满后,其所有权由雷曼光电转给中超公司所有。
协议期内,雷曼光电将享有“中国足球协会授予的战略合作伙伴”称号和相关权益,以及中超公司授予的相关联赛与广告经营权益。
公告还指出,自所有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安装完毕后,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所需支持的软件开发、软件年度使用及技术服务费为140万/年,根据相关标准每年7月和11月由中超公司按照实际的额度支付雷曼光电。
此外,2011-2016年期间,中超公司提供的二圈广告板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因2011赛季为不完整赛季,其广告资源价值以实际交付使用期限计算。
合同主要内容:
(1)雷曼光电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中国足球协会战略合作伙伴”称号,并有权在企业、品牌宣传中使用上述称号,可以在有关的产品、广告、宣传、促销和赠品中使用中超标识。自本协议签订后,雷曼光电作为中超公司LED设备制造类别的唯一合作伙伴。
(2)雷曼光电负责提供2011-2016赛季内向中超联赛除深圳红钻和长春亚泰俱乐部之外的14个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主场比赛场所使用的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总长为3360米。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中超公司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合作三年期满后,其所有权由雷曼光电无偿转给中超公司所有。
(3)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中超公司后,其使用权属于中超公司所有,中超公司有权将上述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用于广告板所在城市举办的中超联赛或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其他赛事。未经雷曼光电书面同意,中超公司不得擅自将本协议中的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用于除上述赛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4)为保证中超联赛比赛及所有赞助商的广告能够正常发布,雷曼光电应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使用后提供及时的系统调试、零部件维修及使用培训等技术服务。
(5)雷曼光电有权获得中超联赛每场比赛赛场的赛前或中场休息时30秒现场大屏幕广告时段。2011赛季在东方卫视现场直播的比赛中,雷曼光电有1条15秒的广告机会,2012-2016赛季双方另附合作备忘录。
(6)雷曼光电在2011赛季内享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企业、品牌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上下半场各10分钟)。在2012-2016赛季内享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自身企业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为上下半场各3分钟。
(7)2011-2016 赛季,中超公司开发赛场二圈固定广告板(包括中超联赛16 个俱乐部主场赛场,专业足球场除外)资源给予雷曼光电,雷曼光电可发布包括自身广告及雷曼合作伙伴广告,也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归雷曼光电所有。上述二圈广告板总长度为110米/赛场,摆放位置为体育场主席台对面,一圈广告板与观众席之间。中超公司提供的上述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2011赛季的广告资源价值以实际交付使用期限计算。)
合同金额:
(1)协议期内,自所有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安装完毕后,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所需支持的软件开发、软件年度使用及技术服务费为140万/年;
(2)2011-2016年期间,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日常保管、维护、保养和归还,因设备故障原因所产生的技术人员维修差旅费、零部件更换购置费根据相关标准每年7月和11月由中超公司按照实际的额度支付雷曼光电,技术咨询服务费等每年每套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人民币 15万;
(3)2011-2016 年期间,中超公司提供的二圈广告板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2011赛季的广告资源价值以实际交付使用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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