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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内容变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来源:海关发布   阅读次数:1296 分享到:
10月29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 号)发布。
和“十三五”相比,免税清单有哪些变化呢,今天我们带您一探究竟。

免税清单有扩有缩,“除外条款”应注意
新的免税清单最明显也最应注意的变化是以下三类商品被从免税清单中移除,意味着进口这三类商品将不再能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减免税申请单位格外注意。这三类分别是:

1.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2.分离、纯化、浓缩设备中的层析、色谱设备

3.教练飞机

在对免税清单“瘦身”的同时,“扩容”也伴随而来。这些新增清单包括:

1.特种泵类增添高压输液泵;

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新增气体膨胀设备;

3.实验室专用设备的特殊电子部件中,新增特种二极管;

4.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电生理设备更加明晰化,新增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

5.第五部分图书、文献等增添乐谱;

6.第八部分实验、研究用材料中新增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7.第十部分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部分新增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8.第十四部分中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从航运类学校扩展到航运类学校、专业,可以申请免税进口的机构范围扩大。

税则号列更具体,免税范围更精准
免税清单第一部分,原表述为第84、85、90章;新的免税清单调整为第84、85、90章(84.23、80.04、9015.1000除外)。第二部分“实验、教学用设备”中,原免税税则号列中有一项为84.10-84.72,新的免税清单调整为84.10-84.72(8418.1-8418.5除外)。
此外,第十二部分中的乐器类中,删除了37.04-37.06和8523的税号范围。类似情况还有不少,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格外注意,确认申请免税商品是否在免税清单列名范围内。

单独进口零部件及配件的时间限制放宽
原“十三五”免税清单要求,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应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5年内可以申请免税,新的免税清单放宽至10年内,但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01
企业在申报前一定仔细对照免税清单和商品税号范围,避免产生差错。

★02
对于已经办理了免税担保的单位,在免税清单下发后应尽快到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确认手续,避免担保超期转税。

★03

注意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对商品的规格型号和品牌、用途等事项应报尽报。


附: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财关税〔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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