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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实现联络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协会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需填报《会员单位联络信息登记表》,报协会登记备案。

第三条 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填报登记表,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热爱联络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了解行业的政策、法规,熟悉了解所在单位情况,熟练网络操作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五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所在单位及领导传达协会的有关文件、资料、信息,以及传达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协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调研、论坛等活动

(二)报送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重要工作动态、最新业务需求、先进经验和技术等,积极反映行业难点、热点问题及企业诉求;

(三)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企业诉求以及促进企业及行业发展的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协会;

(四)充当所在单位通讯员的角色,负责履行约稿工作,根据所在单位的需求以自主约稿为主,并将稿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报送协会;

(五)积极配合做好所在单位年度会费交纳工作;

(六)承接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协会每年对联络员的工作做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联络员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联络员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推荐稿件、及时传达协会各项通知的,协会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联络员人选。对工作不负责任,延误联络事项,协会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九条 联络员工作情况作为履行会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此工作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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