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族激光(002008.SZ)侵占股东分红案近日一审判决落槌。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法院近日对大族激光股东深圳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创业”)起诉大族激光侵占2004年度分红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大族激光败诉,并被要求在15日之内支付分红款及利息给原告东盛创业。大族激光董秘胡殿君表示,分红案主要是大股东大族实业和部分小股东之间的纷争,即使败诉,上市公司也会向大股东进行追诉补偿,所以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大,不过大族激光或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大族需赔付分红及利息
此 前有大族激光股东对本报透露,大族激光在大股东大族实业及实际控制人的操纵之下,多次侵占包括几家国有股东在内的其他非流通股小股东的权益。比如,2002年度分红拖欠2年多,2004年度分红被侵占,2005年度分红通过《补偿协议书》再次被占有30%.上市公司对此表示,上述分红均已及时分给各股东。
随后,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东盛创业进行反击,对本报表示分红并未如上市公司所说“及时分给了各股东”,上市公司曾以各方分摊上市的额外费用为由,将发起人股东的2002年度分红扣留2年多,在各方多次抗议下,直到2005年8月24日才支付给各方账户。2004年分红被再次侵占,东盛创业于是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东盛创业昨日致电本报表示,东盛创业起诉大族激光侵占2004年度分红案胜诉,大族激光必须在15日内支付分红款及利息给东盛创业。此外,其他股东正准备起诉大族激光支付该分红款。
据东盛创业提供给本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大族激光)将原告(东盛创业)应得的2004年股利人民币1280256元在未取得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给大族实业,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益,应承担赔偿股利及股利利息损失的责任。
大族或会提出上诉
东盛创业表示,大族激光故意回避不提2002年度分红拖欠2年多,直到2005年8月24日才支付给股东的事实,大族激光在2004年、2005年季报、半年报、年报中“应付股利”均为虚假陈述。东盛创业将追诉大族激光拖欠该分红款的利息。
此外,为了解决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间先后流通的问题,当时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在2005年9月16日签署了《补偿协议书》。公司七家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约定,为减少对股价的冲击,对一共七家非流通股股东采取分批流通的办法,东盛创业等选择优先流通,而其他股东选择在三年内逐步流通。若售出的平均价高于约定价格,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金支付给其他股东。
东盛创业对此表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补偿协议书》将2006年8月支付给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2005年度部分分红重新占有。
记者昨日致电大族激光董秘胡殿君,胡殿君表示,大族激光分红案主要是公司大股东大族实业和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的纷争,当时上市公司将这部分股利转给大族实业也是按照双方商定的协议。本案虽然是上市公司败诉,但上市公司会向大股东追回这笔股利和由此产生的利息。他表示,上市公司或会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大族激光昨日收于27.1元,涨1.19%.
相关缘由
大族激光(002008)非流通股股东的纷争狼烟再起。本报8月24日报道了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起诉上市公司以股改为由侵占部分发起人股东2004年度分红,要求归还应得分红(见本报8月24日《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间纠葛调查》)。
大族激光董事长高云峰在随后给予记者的回复中表示,“有关2004年分红,对方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其应得分红捐赠出去了。”近日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创业”)致函本报,声明从未同意将2004年度分红捐赠给上市公司大族激光股份。东盛创业已就2004年度分红被侵占起诉大族激光。
大股东侵占小股东权益?
东盛创业强调,大族激光股份在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操纵之下,多次侵占包括几家国有股东在内的其他非流通股小股东的权益。其在给予本报的函中指出,2002年度分红拖欠2年多,2004年度分红被侵占,2005年度分红通过《补偿协议书》再次被占有30%。东盛创业表示,分红并未如上市公司所说“及时分给了各股东”,上市公司曾以各方分摊上市的额外费用为由,将发起人股东的2002年度分红扣留2年多,在各方多次抗议下,直到2005年8月24日才支付给各方账户。
东盛创业给记者出示了2005年8月24日中国民生银行转账记账凭证,大族激光转账60余万到东盛创业账户。记者查阅大族激光2004年、2005年季报、半年报、年报,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一项确实已表明股利已全额分配。
对此,大族激光董事长高云峰在给予记者的回复中表示,“大族激光2004年和2005年的分红,目前部分股东一直没有获得,被公司以股改名义扣留”一说完全虚假。有关2004年分红,对方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其应得分红捐赠出去了。而2005年度分红已于2006年8月14日汇入对方指定的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红振业支行账户,金额为人民币2116980元。
东盛创业声明,从未同意将分红捐赠给上市公司大族激光股份。目前,东盛创业已就2004年度分红被侵占,起诉大族激光股份公司。
签署补偿协议书实非本意?
为了解决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间先后流通的问题,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在2005年9月16日签署了《补偿协议书》。据大族激光董事长高云峰介绍,该协议签署的背景是:2005年公司七家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约定,为减少对股价的冲击,对一共七家非流通股股东采取分批流通的办法,东盛创业等选择优先流通,而其他股东选择在三年内逐步流通。东盛创业自愿在卖出自己拥有的大族激光股份时,若售出的平均价高于约定价格,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金支付给其他股东。因股票价格上涨,2007年初,东盛创业卖出股票套现后不想支付补偿金,于是产生纠纷。
对于该纷争,高云锋表示,自2005年9月16日签署《协议书》之日起直至2007年支付补偿款之前,甲方股东(东盛创业等)派出的监事参加了公司十余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况且直至目前,从未有任何人要求修改该协议。据了解,部分股东之间有关《协议书》的争议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做出终局裁决,裁决认定该协议是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的。该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不过,东盛创业则持相反意见,《协议书》并非由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而是大族激光股份单方面起草好所有文件强加给小股东,当时大族激光股份提出的另一套股改方案是“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和大股东一起锁定股份3年不流通”。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联合另一股东,精心设计使股份达到非流通股的2/3以上,确保在非流通股股东的分类表决中能够强行通过有利于大股东的股改方案。
东盛创业指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甚至表示如果各方不签《协议书》,大族激光不进行股改也无所谓,并多次表示监管部门只会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会保护非流通股小股东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压力下,几家以创业投资为业的非流通股小股东无论选择不签字或者投反对票(因为票数不到非流通股份的1/3),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股改方案都会强行通过。两害相衡取其轻,被迫签署《补偿协议书》实非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