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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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04-09 来源:COEMA 作者:COEMA 阅读: [ 字体选择: ]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ptics and Opto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COEMA。
第二条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是政府部门在光学、光电子行业管理上的参谋和助手,由信息产业部归口管理,接受信息产业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是由光学、光电子行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社会经济团体,经民政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本协会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组成不受部门、地区限制。
第四条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光学、光电子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和加速光学、光电子行业间的横向联系和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光电子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

二、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光学、光电子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本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加强经济效益的目的。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企事业单位和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为其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1、 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调查,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建议;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 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行市场调查预测,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组织本行业在开拓市场、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价格方面的建议。
3、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扩大市场。组织国际交流,组织举办展览(销)会,协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才,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4、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标注,推广本行业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5、 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评定,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进行诊断和咨询,并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建议。
6、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本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帮助会员单位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发展。
三、 会员

第七条   凡愿意参加本协会及协会所属各专业分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由协会或分会批准方可称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所属专业分会者,向分会申请,并由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各专业分会的会员均为本协会会员。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积极提供本单位的有关情况;
4、 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员者,不得享有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或所属的专业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分会的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理事候选单位的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3、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
4、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5、 决定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专业分会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本协会对专业分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由协会聘请在光学、光电子行业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经验的专家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五、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协会承担。如果协会在经济上尚无能力全部承担时,可与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协商后,由挂靠单位承担一部分,在协会有能力时偿还。协会一切业务活动费用由协会承担。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致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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